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5784号
常州市宇杰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丹阳市埤城镇茂林中频电炉厂诉被告常州市宇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常州市宇杰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埤城镇茂林中频电炉厂货款人民币421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常州市宇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 〇一七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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