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5049号
田云祥、于国琴:
本院受理原告吕俊忠诉田云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5812)、于国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5804)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田云祥、于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吕俊忠借款本金370000元,利息52289.40元,合计422289.40元,并按照370000元为基数承担该款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按月利率13.77‰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并以被告田云祥、于国琴抵押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华城新村2-201室的房产经法院拍卖、变卖、折价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5元,由被告田云祥、于国琴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35元。
二 ○ 一 七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附:承办法官潘逸鹤,联系电话0519-8239966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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