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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守国、杨柳青诉被告申钦宋、第三人刘志明 、杨金梅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2/27 16:06:16 浏览次数:5694

   

(2016)苏0482民初3704号

刘志明、杨金梅(曾用名杨金美):

  本院受理原告周守国、杨柳青诉被告申钦宋、第三人刘志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5619)、杨金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5628)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周守国、杨柳青不服本院(2016)苏0482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撤销本院(2016)苏0482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即判决解除对坐落于金坛区华城新村16-203室的房屋查封、不得执行该房屋,确认该房屋归上诉人所有,刘志明、杨金梅协助办理过户;被上诉人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 〇一 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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