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重庆鑫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鑫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坛商初字第05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重庆鑫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1840993元,并赔偿该款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损失(其中10万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80万元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940993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驳回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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