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闫成操: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坛市太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成操(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5313)、高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7)苏0482民初18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金坛市太鸿商贸有限公司要求你和高小华共同偿还酒款6645元、赔偿损失500元。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爱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丹、汪小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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