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周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4938)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周建平支付欠款本金99991.46元,利息12973元,滞纳金5849.77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02月04日),暂合计118814.23元,及从2017年02月0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判令被告周建平支付实现债权律师代理费500元。三、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汤罗兆、代理审判员贾梦姣、人民陪审员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05月16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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