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邹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赵雯莉、邹文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1****3515)、金坛市兴利达工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赵雯莉、邹文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132237元,利息1208.18元,滞纳金1652.38元,暂合计135097.56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7年2月4日),以及上述款项直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判令被告赵雯莉、邹文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0900元。三、若被告赵雯莉、邹文俊无法归还上述欠款,则原告有权以被告金坛市兴利达工具有限公司抵押的汽车(凯迪拉克,苏DQ876N)折价、拍卖、变卖借款优先受偿。四、判令被告金坛市兴利达工具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赵雯莉、邹文俊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汤罗兆、代理审判员贾梦姣、人民陪审员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05月23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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