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坛市兴利达工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邹文俊、赵雯莉、金坛市兴利达工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邹文俊、赵雯莉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3336元,利息9955.04元,滞纳金3295.34元,合计116586.38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7年2月4日,此后的利息、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判令被告金坛市兴利达工具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邹文俊、赵雯莉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三被告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金坛市兴利达工具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机动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汤罗兆、代理审判员贾梦姣、人民陪审员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05月23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