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61号
戴启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付祥诉被告戴启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0****8314)、金坛市通华运输有限公司、汪远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共计252437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5日14时00分在本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金坛区交警大队事故科二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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