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24号
常州华葵绗服制品有限公司、张文华、荆卫琴: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华葵绗服制品有限公司、张文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9****4097)、荆卫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9****408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常州华葵绗服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680000元,利息617137.27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7月5日),合计10297137.27元,并承担自2016年7月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二、判令以被告常州华葵绗服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三、判令被告张文华、荆卫琴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汤罗兆、代理审判员贾梦姣、人民陪审员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05月25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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