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坛民初字第3375号
程建国、梅新华、刘国权、居东海:
本院受理原告曹世茂诉被告程建国(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71979****5216)、梅新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66****7437)、刘国权(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63****0014)、居东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75****4873)、江苏世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坛民初字第3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程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曹世茂石材款130000元。二、驳回原告曹世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负担1695元,由被告程建国负担275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程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
二 ○ 一 七 年 三 月 六 日
附:承办法官黄贤,联系电话0519-82399741,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中心,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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