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巫疆诉王国平(身份证号码:3204821978****3813)和袁恒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坛朱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国平、袁恒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巫疆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巫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两被告负担2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300元。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O一七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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