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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春方 、赵斌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3/7 16:39:29 浏览次数:475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2017)苏0482民初191号

赵春方、江苏艺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三凤、赵晶、闫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春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8****3114)、赵斌方、施春梅、江苏艺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三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3104)、赵晶(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1118)、闫明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1****002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赵春方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0元,利息315738.38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6月23日),律师费65000元,合计2780738.38元,并承担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率以月利率13.5‰);2、被告赵斌方、施春梅、江苏艺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三凤、赵晶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闫明明对其中174336.26元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2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O一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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