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551号
冯林海:
本院受理原告黄德秀与被告冯林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261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林海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黄德秀购车款100000元,并按年息6%承担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购车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86元,由被告冯林海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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