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卫华:
本院已受理金坛市天宇汽修厂与王卫华(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6218)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880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2017)苏0482执880号执行通知书载明:1、向申请执行人金坛市天宇汽修厂支付修理费人民币18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用50元及执行实支费。(2017)苏0482执880号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载明: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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