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卫华:
本院已受理金坛市天宇汽修厂与王卫华(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6218)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8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7)苏0482执8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被执行人王卫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