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98号
陶俊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岩诉陶俊云(身份证4203231982****2836)与高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解除王岩与陶俊云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金36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800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限你们于2017年6月10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6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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