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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俊诉被告钱增 、钱国卫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3/13 10:10:24 浏览次数:4896

   

(2016)苏0482民初6973号

钱增、钱国卫: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被告钱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0811)、钱国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113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钱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俊借款167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钱国卫对被告钱增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被告钱增、钱国卫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0元。               

 

二 ○ 一 七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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