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首例汽车销售“退一赔三”案以双方达成调解结案
如果在4S店买到一辆新车,开了几天后却发现这辆车卖之前曾经维修过,怎么办?日前,金坛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车辆不予退还,被告另补偿原告11万元。据悉,该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金坛法院受理的首例对汽车销售行业存在消费欺诈案件。
2016年6月初,原告赵某为了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至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4S店购置了涉案车辆,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车款、服务费、保险费等合计18万余元。在购车过程中被告并未如实告知原告购买的涉案车辆维修过的事实,一直对原告宣称该车属于新车。在车辆交付后,原告通过咨询专业人士确认该车的前挡风玻璃、天窗和前保险杠都进行维修更换过,并不是新车,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是在被告未如实告知车辆维修事实的情况下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并支付了相应价款,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70300元;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510900元。
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称,其出售给原告的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原告在使用过程中也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涉案车辆更换天窗及玻璃是因为在运输过程中导致玻璃损坏,玻璃属于易损件,更换后并不对车辆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原告要求退货理由不成立。被告仅仅是将运输过程中玻璃损坏的车辆进行更换,虽售车时未告知原告车辆天窗及玻璃更换的情况,但不影响车辆的质量和性能,庭审中,被告自认涉案车辆在销售给原告之前曾更换过天窗及挡风玻璃,在销售时也未告知相关情况。在开庭审理后,原、被告双方自行多次协商,但因诉求差距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在法庭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车辆不予退还,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补偿原告损失11万元。
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购买车辆时,相对其他消费品,汽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车辆的信息,是由厂家与4S店掌控的,消费者很难知道。对于普通消费者,受了欺诈不要忍气吞声,要拿出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退一赔三”的规定,是法律对不良商贩、不诚信商家欺诈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条款。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隐瞒实情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明显损害行为。该案例证明,新消法在实际案例中正在发挥积极作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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