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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荣财诉被告石磊 、朱文超、袁丹、徐建平、常州市楠合顺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3/13 14:48:35 浏览次数:6640

  

 

  

 

(2016)苏0482民初3440号

石磊:

  本院受理原告孙荣财诉被告石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0831)、朱文超、袁丹、徐建平、常州市楠合顺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文超、袁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孙荣财借款400000元、承担律师代理费17231元,合计417231元,并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朱文超、袁丹、石磊、常州市楠合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孙荣财借款250000元、承担律师代理费10769元,合计260769元,并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常州市楠合顺商贸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39000元)。三、被告徐建平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徐建平、杨波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1105元,由原告孙荣财负担593元,由被告朱文超、袁丹负担1051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朱文超、袁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105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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