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4203号
谭继发:
本院受理原告刘月香诉被告谭继发(5122251970****2254)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准予原告刘月香与被告谭继发离婚。二、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谭继发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240元。
特此公告。
二 〇一七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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