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745号
镇江润之星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金生诉毛庆余、镇江润之星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毛庆余支付原告崔金生劳务报酬人民币200000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镇江润之星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 O一 七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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