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崔金生诉毛庆余、镇江润之星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3/13 16:38:49 浏览次数:516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745号

镇江润之星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金生诉毛庆余、镇江润之星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毛庆余支付原告崔金生劳务报酬人民币200000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镇江润之星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 O一 七 年 三 月 十三 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