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82民初4175号
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对原告杨俊与被告于磊、张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正文第2页第11-13行,“2016年6月20日,原告在上述借条下方书写:“本人跟于磊生意往来结算后抵消此借条10万元债务,此条于磊欠拾万整。洪华2016.6.20”。”应删除。
审 判 长 潘逸鹤
人民陪审员 袁 震
人民陪审员 华 芸
二○一七年 三 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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