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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俊与被告于磊、张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3/13 16:59:13 浏览次数:499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82民初4175号

 

  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对原告杨俊与被告于磊、张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正文第2页第11-13行,“2016年6月20日,原告在上述借条下方书写:“本人跟于磊生意往来结算后抵消此借条10万元债务,此条于磊欠拾万整。洪华2016.6.20”。”应删除。

 

 

 

 

  审  判  长      潘逸鹤 

人民陪审员      袁  震

人民陪审员      华  芸

 

 

二○一七年 三 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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