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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戴网华 、王平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3/15 10:32:21 浏览次数:4311

 

  

 

戴网华、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戴网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6012)、王平(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3****402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67424.12元,利息6597.74元,罚息461.13元(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止),律师代理费21600元,合计人民币396082.99元以及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二、判令两被告所有的抵押担保的常州市金坛区华城商业广场5-1604室的房产在拍卖、变卖、折价后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由原告优先受偿。三、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汤罗兆、代理审判员贾梦姣、人民陪审员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06月06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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