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5948号
汤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冯金英与被告汤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55****6710)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汤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金英劳动报酬53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汤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