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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3/17 9:43:36 浏览次数:4715

   

 

(2016)苏0482民初6079号

王国定: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53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定于2015年1月23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王国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租赁房屋座落在原金坛市环保局西侧96号的酒店一、二楼、后厨交付给原告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三、被告王国定给付原告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度房屋租金人民币220000元,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9250元,合计人民币239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清。四、被告王国定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止按每天人民币611元的标准向原告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或实际占用费。五、驳回原告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90元,由被告王国定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90元。               

 

 

二 ○ 一 七年 三月 十六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联系电话:0519-82399742;联系人:崔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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