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079号
王国定: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53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定于2015年1月23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王国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租赁房屋座落在原金坛市环保局西侧96号的酒店一、二楼、后厨交付给原告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三、被告王国定给付原告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度房屋租金人民币220000元,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9250元,合计人民币239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清。四、被告王国定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止按每天人民币611元的标准向原告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或实际占用费。五、驳回原告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90元,由被告王国定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90元。
二 ○ 一 七年 三月 十六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联系电话:0519-82399742;联系人:崔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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