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锁粉、高昕哲:
本院受理原告于留平诉被告王锁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5852)、高昕哲(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72****152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王锁粉、高昕哲立即返还原告于留平借款6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将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2日下午14时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 O一 七 年 三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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