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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放弃抚养费 以后还能要求支付吗?
发布时间:2017/3/20 9:56:07 浏览次数:12798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现实生活中 有的父母在离婚时,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或者其它原因往往会放弃对方承担抚养费或者少付抚养费,后因种种原因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那么离婚时放弃抚养费,过后还能要求支付吗?法院会如何裁决呢?且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年幼儿子为治疗白血病状告母亲 10万医疗费

【案情】

原告乐乐(化名),在小学六年级时,原本天真烂漫的生活被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冲击的支离破碎。2015年春天,乐乐总提不起精神,持续感冒、发高烧,身体状况越来越糟糕,后被诊断出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为了救儿子,乐乐父亲辞去工作到处求医问药,先后花去了16万多元。经过父亲的不懈努力,终于找到与乐乐相匹配的骨髓,骨髓移植费用却还需要50多万元。除去社会及学校捐助的30万元,还差20万元,可在前期治疗中父亲已花去数年积蓄,无奈之下,父亲向乐乐的妈妈孙某求助,希望孙某能够与自己一起挽救儿子。孙某虽也心如刀绞,拿出5万元积蓄帮助儿子治病,但并不愿意支付后续医疗费。理由是孙某和乐乐父亲在离婚时明确约定了乐乐的抚养费和医疗费用等全由父亲一人承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孙某支付原告陈某医疗费十万元。

【点评】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父亲与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约定原告的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陈父一人承担,但陈某现被诊断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用,母亲孙某理应负担后续医疗费用。

案例二离婚时放弃抚养费 一年后要求支付被驳回

【案情】

刘某和陈某于2013年底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刘某于20155月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两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女儿的抚养权争执不下,两人经济条件相当,都想要女儿的抚养权,刘某为了女儿抚养权,甚至提出不需要陈某承担女儿的任何抚养费用,最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刘某承担女儿今后全部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陈某享有对女儿的探视权。20166月,两人离婚一年多,刘某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认为其独自抚养女儿生活困难,要求陈某承担女儿一半的抚养费用。经法院审查,未发现刘某在离婚后生活遭遇、工作发生重大变化、女儿也未在教育和医疗上出现重大开支,刘某的收入水平足以维持女儿在当地的生活水平,且刘某当初约定放弃追索抚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最终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不久即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对待这样的情况,虽然我们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但也应严格审查,防止曾经承诺独自抚养子女的一方恶意骗取法律同情,实现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争夺子女抚养权的非法目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的“必要”和“合理”很关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抚养方经济状况下降,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或是子女出现升学、疾病等情况时,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没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在法律不应予以支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案例三单身母亲患白血病 高中女孩状告父亲求抚养

【案情】

12年前,小月(化名)的父亲王某与母亲许某协议离婚,约定小月随母亲生活,小月所有的抚养费由母亲一人承担。离婚后,许某独自带着小月生活,小月从幼儿园、小学到初中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医疗费一直由母亲独自承担。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许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意外被查出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加上小月此时刚刚进入高中就读,生活费、教育费一下子增加了不少,母亲独自抚养小月非常困难。20168月,小月诉至法院,要求父亲王某承担其今后全部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王某十多年来和女儿联系较少,父女之间的亲情有些缺失,经承办法官对症下药,创造机会让王先生和小月独自相处,父女之间的隔阂慢慢消融。王先生同意接过“接力棒”,同意自调解当日起至小月独立生活时每月给付小月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小月今后同期的教育费、医疗费,将女儿抚养成人,并表示今后要多和女儿谈心,弥补女儿成长过程中缺失的父爱。

【点评】

血浓于水,父母虽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关系永远不会改变,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在独自抚养孩子一方因种种原因无力继续抚养的情况下,父母另一方应承担起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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