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洪加银: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吴新华诉洪加银(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0139)、被告李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苏0482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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