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200号
许亮:
本院受理原告陈亮诉许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1****46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亮返还借款人民币80985元,并承担借款本金人民币77628元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借款本金人民币3357元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84元。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