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934号
陆菊香:
本院受理的沈小琴申请执行陆菊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560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坛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93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本院(2015)坛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告陆菊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沈小琴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8116.87元。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29元,由原告沈小琴负担50元,被告陆菊香负担679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当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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