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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爱琴诉芦小网 、芦炜 、常州金坛金泽宾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3/23 11:13:31 浏览次数:4183

  

(2017)苏0482民初1226号

芦小网、芦炜、常州金坛金泽宾馆有限公司、江苏金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琴诉芦小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9****5810)、芦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5817)、常州金坛金泽宾馆有限公司、江苏金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并自2015年3月30日起按月息两分支付利息(该利息应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8239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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