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837号
朱国富、卞彐梅: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建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朱国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311)、卞彐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4****5304)垫付款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为其垫付款8644630.16元及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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