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55号
张鑫、王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0118)、王丽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3105)、朱国亮、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张鑫、王丽娜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8574.20元、利息21915.6元(算至2016年11月14日)、律师费3150元,合计人民币143639.8元及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按15.166‰计算的罚息。二、判令被告朱国亮、李娟对被告张鑫、王丽娜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汤罗兆、代理审判员贾梦姣、人民陪审员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06月0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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