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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玉彪诉刘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3/23 14:34:43 浏览次数:393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4193号

刘奎: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彪诉刘奎(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74****00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玉彪借款286000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90元,由被告刘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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