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4595号
陶桂宏: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市城西天欢建材销售部诉陶桂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73****131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陶桂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市城西天欢建材销售部货款38880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97元,由被告陶桂宏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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