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9月30日,马某与薛埠镇罗村村委会签订了租赁某建筑材料厂的合同,租赁期至2018年12月30日。三个月后,因政策性调整,该企业被列入整治关闭项目。
停产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了较大分歧。薛埠镇镇政府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但收效甚微。镇政府遂向薛埠法庭发出通知,邀请法庭参与该纠纷的化解。
薛埠法庭接受邀请后立即组织全庭干警进行讨论,群策群力,研究化解该纠纷的方案。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庭长顾建中会同镇领导亲至罗村村委,召集双方进行协商。谈话中,顾庭长向双方剖析了案情,释明了法理,就赔偿的依据、标准等进行了阐述,使双方对该纠纷中各自所享受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有了一定的了解。
三日后,马某与罗村村委会就赔偿及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至此,一起涉及村委,即将诉讼的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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