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351号
傅世明、邵建英:
本院受理原告罗竹君诉被告傅世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021972****1513)、邵建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021972****0526)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给付劳务费365252元,支付13个月的滞纳金94965元,合计为460217元,并依据双方约定的月息2%全部结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0日14时20分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另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苏0482民初13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你们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鹅亭境园西区32幢一单元502室不动产中50万元的部分。
二 0一七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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