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239号
许来保、窦玉芳:
本院受理原告孟争与被告许来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2****2435)、窦玉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530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许来保、窦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孟争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5820元,由被告许来保、窦玉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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