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7143号
许昌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源与被告许昌云(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70****42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7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许昌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90000元及其利息(其中200000元借款自2015年2月8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息;其余90000元借款自2016年12月14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人民币7620元,由被告许昌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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