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李小源与被告许昌云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3/28 16:55:35 浏览次数:532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7143号

许昌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源与被告许昌云(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70****42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7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许昌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90000元及其利息(其中200000元借款自2015年2月8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息;其余90000元借款自2016年12月14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人民币7620元,由被告许昌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