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539号
殷胜军、倪堂兰:
本院受理原告荀卫东与被告殷胜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5****2819)、倪堂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280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殷胜军、倪堂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荀卫东借款本金人民币97000元,并自2016年8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4.35%支付上述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荀卫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2元,由原告荀卫东负担69元,被告殷胜军、倪堂兰负担22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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