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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黎玉诉被告颜文俊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3/28 17:08:57 浏览次数:590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120号

颜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戴黎玉诉被告颜文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4435)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驳回原告戴黎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戴黎玉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240元。

  特此公告。

 

        二 〇一七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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