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胡勇:
本院受理原告董金娣诉胡勇(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2****2118)、朱荣伟、金坛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董金娣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人民币197383.3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贺献忠、代理审判员甘鹏程、人民陪审员岳锡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6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水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法庭203办公室,承办人:甘鹏程,0519-823997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