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118号
何建中:
本院受理原告张锁林诉被告何建中(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3839)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建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张锁林劳务费人民币256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0元,由被告何建中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本院,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140元。
特此公告。
二 〇一七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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