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扣根:
本院受理原告顾发庚诉被告赵扣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835)、邢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9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你们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本院将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承办法官:汪开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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