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5220号
吴国平、张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邹彦诉吴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1****5314)、张雪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5304)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国平、张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邹彦劳务费50000元,并按年息6%承担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吴国平、张雪梅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