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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忠平诉张五清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4/6 9:33:40 浏览次数:489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078号

张五清:

  本院受理原告夏忠平诉张五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117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五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夏忠平钢材款325400元,并按月息2%承担自2014年2月1日起至钢材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137元,由被告张五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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