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654号
汤云华:
本院受理原告冯建军诉汤云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2****004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汤云华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冯建军购车款100000元、承担违约金30000元,合计1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汤云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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