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396号
秦翔、丁晓剑、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虞敏诉被告秦翔(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0519)、丁晓剑(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5****4904)、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秦翔、丁晓剑夫妻二人共同偿付原告为被告秦翔、丁晓剑因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原告担保)到期不还垫付的借款本息927694.59元,并承担以927694.59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9月5日起至还清为止的利息;被告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限你们于2017年7月3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7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七日
附:承办法官罗辑,联系电话0519-82399645,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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