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608号
虞白、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国庆诉被告虞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4****3629)、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虞白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0万元整,并承担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139333元(110万元×(0.02÷30天)×190天),合计人民币1239333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虞白承担自“2017年3月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限你们于2017年7月4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7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七日
附:承办法官罗辑,联系电话0519-82399645,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